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案[2017]5843号
申请人:彭××,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
申请人因上述争议于2017年8月8日诉至本委,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08年3月19日。
二、岗位:品质管理部系长。
三、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11年3月19日至2018年3月18日。
四、最后工作日:2017年8月7日。
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被申请人扣除申请人病假期间工资,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被申请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8月7日解除。随后,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病假工资。申请人主张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撤销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恢复正常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拘束力,申请人单方要求撤销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诚信原则,不应被支持。
本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属于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使的是消灭性形成权,一经行使,便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力,劳动者事后的撤销行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状态不被变更。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该通知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劳动者只要作出通知行为,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通知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被申请人收到该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时,即完成单方作出于某日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作为形成权的作为方式已经完成整个表意行为,因此申请人不得单方撤销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故,“禁止反言”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得违反上述原则。因此,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一旦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发出通知的一方则不得再行撤销,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因此,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吴莹莹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