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访监察仲裁办事须知 > 仲裁 > 文书公开

公开裁决书1-熊志鹏诉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31 17:17:30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4861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9889号。

  申请人:熊志鹏,男,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熊志敏,广东深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林雨阳。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08月0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熊志敏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一、支付2019年03月06日至2019年0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2880.48元;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2018年10月26日入职,2019年8月31日离职,担任行政部人事专员兼财务,2019年3月6日至5月23日期间被派至关联公司深圳市华瑞汇智科技发展公司工作,其余时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019年3月前月工资10000元,自2019年3月起,月工资8000元,被申请人正常支付工资至2019年2月,拖欠2019年3月至8月工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员工离职申请表;2、被申请人出具的离职证明;3、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出具的欠薪通知单;4、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6、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述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其法律后果。

  离职证明、欠薪通知单、员工保密协议书盖有被申请人公章,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盖有银行机构印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盖有社会保险机构印章,上述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均核对无异,本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足以证明2018年10月26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要求支付2019年03月06日至2019年08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2880.48元的仲裁请求。欠薪通知单载明被申请人未发放申请人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8月31日工资合计42880.48元,被申请人承诺三个月内付清。本委认为,欠薪通知单所载工资支付情况、工资金额与银行流水基本吻合,本委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申请人该段时间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采信申请人关于拖欠工资的主张。被申请人应按《欠薪通知单》约定支付申请人2019年03月06日至2019年08月31日工资42880.48元。

  三、关于要求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显示申请人因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上述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本委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本委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按《欠薪通知单》约定支付申请人2019年03月06日至2019年08月31日工资人民币42880.4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熊慧敏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丘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