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205号
深劳人仲案【2020】11946号申请人:赵子豪,男,*族,身份证号码:*。
深劳人仲案【2020】11947号申请人:章红建,男,*族,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中砼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冯燕朋。
委托代理人:顾峰巍、程险燕,均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上述争议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赵子豪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33540.1元;章红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补发拖欠的工资(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32529.6元。
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两申请人代理人到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两申请人称,赵子豪2019年2月12日入职,任web前端开发工程师,章红建2018年5月6日入职,任java开发工程师;被申请人未发放两申请人诉求期间的工资。两申请人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离职证明、社保清单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庭前提交了答辩状,被申请人在答辩状中称,被申请人拖欠赵子豪工资金额为33819.64元,拖欠章红建工资金额为31350.91元。
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主张的拖欠工资金额予以确认。
本委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工资。本委认为,双方对未发工资金额无异议,本委予以确认,赵子豪请求工资的金额未超过被申请人主张的拖欠金额,本委以赵子豪请求金额为限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赵子豪工资33540.1元,支付章红建工资31350.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及以上事实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赵子豪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3540.1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章红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1350.91元;
三、驳回章红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叶宁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石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