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0】5921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4014号。
申请人:李志聪,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沃盛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灵。
委托代理人:刘文武,系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楠,系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因本案争议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275元。
本案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担任高级信息系统工程师。2020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称:“经调查,本公司发现您于2020年8月未经公司授权,私自将与您工作职责无关的一些文件和数据下载至您个人移动储存设备,该文件和数据包含了本公司大量敏感的业务保密信息、人事信息和公司其他员工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劳动合同、薪酬及升职情况等信息。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政策,并且违反了您与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签署的《劳动合同》下的保密义务。根据2019年12月1日生效的公司现行的《训导与纪律处分政策》第7.4条规定,“未经允许,在并非工作职责需要的情况下,复制公司机密文件或将机密文件带离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述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未经公司许可,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共享保密信息。您必须永久删除任何和所有未经授权下载的公司保密信息,并不得保留任何副本或数据。公司保留对您的不当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双方劳动合同遂于2020年10月16日解除。
为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被申请人提交了调查报告原始英文件、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签署的《确认通知书》(证明申请人已阅读并知悉公司包括《训导与纪律处分政策》在内的规章制度)、《训导与纪律处分政策》及向被申请人工会委员会发出的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告知函;针对调查报告英文件,被申请人提供了由北京旗渡锦程翻译有限公司(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出具的中文译本。
调查报告称:2020年8月13日,信息安全团队向全球信息安全部网络安全高级经理、全球采购技术高级经理(同时亦为申请人上司,英文名为Afa)等人及团队发出告警邮件,称申请人于2020年8月9日未经批准将疑似敏感文件从他的笔记本电脑转移或复制到外部存储设备中,并附上了一个被认为捕捉和保存了被转移到外部的所有资料的网页链接。2020年8月14日,Afa将此事上报全球道德与合规团队,申请人被暂时停止并被收回了笔记本电脑;Afa使用管理员用户账号查看了申请人的笔记本电脑C盘中的临时目录,发现复制的所有文件均已被删除。2020年8月17日,全球采购道德与合规团队正式指派现场调查组调查该案。经过前期与相关人员的谈话及初步调查,调查人员从告警邮件提供的网页链接中发现,证据文件夹中名为“a0101w7_edlp”的日志活动主列表显示申请人(用户账号*)通过他的笔记本电脑(机号*)在几天内(分别是2020年8月6日、7日和9日)将169份文件复制到外部设备中,大部分转移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9日,当天转移的文件包括告警邮件中列出的7份文件和另外143份严重性文件这些文件。在查看了所有文件之后,调查组组长确定下列文件属于敏感文件:1、8名员工的劳动合同;2、两份员工名单,包含3506名离职和在职员工的很多个人信息(不包括工资),如护照号码、社会保险号、个人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和个人手机号码等;3、名为“ASDA D14 company summary(Last 52wks)(ASDA D14公司概况(过去52周))”的文件,包含产品相关信息(共11个类别),比如商品单位成本、零售单价、利润率和供应商(共235假供应商);4、一份有关沃尔玛美国业务概况的文件(创建日期为2020年1月27日),包含沃尔玛美国、英国和加拿大市场各供应商(共250家供应商)的采购数量数据分析;5、两名员工的加薪方案;6、中国GBS人员服务薪资团队于2020年3月发送给中国各地区人力资源部门的、有关2020年3月薪资安排的邮件;7、Afa的个人身份证照片、文凭和先前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根据调取公司视频监控,调查人员发现,2020年8月7日(周五)20点20分至2020年8月10日(周一)9点10分,笔记本电脑一直为申请人持有,即将资料转移到外部设备的行为发生在申请人持有该笔记本电脑的期间。2020年8月24日,调查人员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其拥有管理员账号,有权访问公司的网络和服务器;申请人对转移公司敏感资料的指控予以否认,并称如果这些资料确实存在,肯定是有人试图陷害他;而对于信息安全团队已经跟踪到申请人的用户账号是通过他在关键时间段持有的笔记本电脑转移敏感资料,申请人表示对此毫不知情,却不能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调查组认为,尽管申请人否认指控,但有充分证据表明他于2020年8月9日在家中将公司敏感文件复制到外部可移动设备中,如果这些文件被他或之后有机会查看这些信息的其他人不当使用,将对公司整体以及可能对员工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调查报告显示有包括“指控材料原件”、“Afa的确认邮件”、“包含网页链接的告警邮件”、“名为*的日志活动主列表”、“监控视频记录”等附件,但被申请人并未在本案中一并提交。在调查报告记载的“背景”中写到,申请人在2020财年的绩效考核中被评为“有待改进”,目前正在执行绩效改进计划,申请人还由于过失两次导致网络问题,收到《训导与纪律处分通知书》,作为对他的最后警告。
申请人对调查报告的内容不予认可,称其不存在复制公司敏感文件的行为。申请人称,其只有一次因过失导致服务器问题,另一次是因停电,没有导致网络故障,不属于申请人的过失,但从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8月,Afa不断强制对申请人绩效考核及降薪,并表示将对他一直执行绩效改进计划,直至申请人离开公司,如果申请人不主动离职,Afa将不会帮助申请人通过下个工作单位的背景调查。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将莫须有的罪名强加给申请人、以达到辞退申请人的目的,其行为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证明该主张,申请人提交了绩效改进计划、处分通知书及五段谈话录音,前三段谈话内容均为此前的两次工作事故,第四段系调查人员与申请人在2020年8月24日的面谈录音,第五段系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与申请人在2020年10月15日的谈话录音,该人员提出希望申请人自行离职、好聚好散,申请人予以拒绝。
被申请人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申请人提交的录音恰能证明,对申请人的调查是基于信息安全团队的告警邮件、由道德与合规团队启动的,该团队与被申请人相互独立,并非被申请人内设部门,调查内容也与申请人主张的两次工作事故无关;两名调查人员与申请人、Afa均不相识,二人在调查过程中公正、客观,作出的调查报告也是公正、真实的。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就申请人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举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调查报告,其记载的调查过程与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交的第四段谈话录音相互印证,本委确认申请人系因信息安全团队监测到了公司敏感资料泄露而被独立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但因双方就调查报告中的调查结论存有争议,被申请人应向本委提供必要的证据以支撑调查结论的成立。在调查人员约谈的过程中,申请人并未认可其存在复制并转移公司敏感文件的行为。调查报告中记载的“当调查人员将监控视频记录放给他看后,他承认周末把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以便处理一些紧急工作”,在申请人提交的面谈录音中也并未出现。除此之外,调查报告中出现的告警邮件、监控视频记录、申请人笔记本电脑删除文件的痕迹等,被申请人均未向本委提供。因此,被申请人仅以调查报告作为证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缺乏其他佐证,本委难以采纳。据此,申请人诉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委予以支持。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1426.74元。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为85706.96元(21426.74元×2年×2倍)。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5706.96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杨 楹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石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