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访监察仲裁办事须知 > 仲裁 > 文书公开

公开裁决书12-石乔诉深圳市暖小家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31 17:17:33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950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19】26872号。

  申请人:石乔,女,*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暖小家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陈刚

  案由: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述争议诉至本委,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石乔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仲裁请求被申请人: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2、支付2019年11月01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448.28元。

  庭审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立案后已支付2019年11月工资8177.9元为由,当庭变更第2项仲裁请求金额为5270.38元。

  申请人诉称,其于2019年10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担任steam老师一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7日,其中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结构为基本薪资2200元、绩效薪资(试用期)7800元\(转正)9800元,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2019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相关领导致电申请人,邀请申请人加入公司合伙人制度,申请人表示不同意,次日,申请人正常上班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明确载明因乙方(申请人)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四)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指定工作内容、指标、任务,并通过试用期考核;公司的决定:自2019年12月17日起,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上述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申请人提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聊天记录截图及说明》、《公示核对记录》为证。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在答辩期内向本委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辩论等仲裁活动权利,依法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均有原件核对,本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故本委对申请人依据上述证据有关入职时间、职务、工资情况及离职时间的主张,予以采信。1、关于未付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的工资的支付情况,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再结合申请人《银行流水》,《银行流水》确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工资记录,故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当庭确认2019年12月4日事假一天,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057.47元[(2200+7800)÷21.75×11]。2、关于赔偿金,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考察试用并据以决定是否保持劳动关系的重要阶段,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该期间通过各种方式考察对方,如果考察中发现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指定工作内容、指标、任务,并通过试用期考核为由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将制定工作内容、指标、任务曾送达或告知过申请人,亦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对申请人进行试用期考核,申请人试用期考核结果不能通过被申请人的用工标准,即被申请人未能充分证实其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的事由具有充分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10000×0.5×2)。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7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057.4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陈彦钰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