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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14-贺飞涛诉奇峰乾元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31 17:17:34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4433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0264号。

  申请人:贺飞涛,男,*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赵诗,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奇峰乾元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刘树青。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贺飞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诗,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刘树青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补发2017年1月至12月、2019年5月至12月、2020年1月至8月共计28个月的交通补助及餐补合计2604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000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000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716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职务:申请人于2010年4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担任财务经理。

  二、工资情况:申请人离职前工资由基本工资8000元/月、餐补330元以及交通补助600元组成,合计8930元,被申请人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个月工资。

  三、交通补助及餐补: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至12月、2019年5月至12月、2020年1月至8月共计28个月的交通补助及餐补合计26040元,故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四、工资: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6000元、以及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000元,故对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五、离职时间、原因:申请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申请人存在拖欠工资为由,被迫于2020年8月14日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确认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主张,被申请人并没有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如果申请人要终止劳动关系,属申请人自动离职,被申请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本委认为,解除权为形成权,即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能使双方的法律关系消灭。被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本委以该份通知书载明的内容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原因,即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即便处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延迟支付工资也不能超过合理期限(最长三十日)。本案中,在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委予以支持。本委以申请人月工资标准8930元为基数,结合申请人的工作年限,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93765元(8930×10.5)。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共计28个月的交通补助及餐补合计人民币2604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16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4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93765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戴晓珊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