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629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3970号。
申请人:吴远芳,女,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徐妍,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优必飞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委托代理人:刘令,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本案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00元;2、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加班补贴5989.58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8月5日。
二、工资标准:10000元/月。
三、拖欠的工资:申请人主张,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被申请人仅发放申请人70%的工资,剩余30%即每月3000元的工资未支付。被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并确认上述期间剩余6000元工资未支付。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6000元,应予以补发。申请人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金额为6000元。
四、加班补贴:申请人主张,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申请人存在加班,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加班工资,至申请人离职时,尚余5989.58元加班补贴未支付。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离职手续办理清单》。根据该清单记载:薪酬核算8月份:薪资总额15196.27元,加班补5989.58元;扣款项:社保/住房公积金524.36元,个人所得税268.95元。2、《银行交易明细》,根据该明细记载,2020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8月工资9206.69元。
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辩称,不清楚《离职手续办理清单》所记载的“加班补”的情况。
本委认为,首先,根据被申请人确认的《离职手续办理清单》记载,申请人2020年8月薪资总额为15196.27元,被申请人应就该月的工资支付情况举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按该清单记载的金额支付申请人该月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就申请人的考勤情况举证。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主张该“加班补”为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加班工资的主张,本委予以采信。综上,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加班补贴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金额为5989.58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60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加班补贴人民币5989.58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包海清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丹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