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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23-王煜恬诉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49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4830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1559号。

  申请人:王煜恬,女,*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中青旅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易建平。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王煜恬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向被申请人送达有关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1676.32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63352.64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172.41元。

相关案情

  一、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主张2019年3月4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人力资源总监;有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0元/月,转正后15000元/月;被申请人自2019年7月起开始拖欠工资,申请人正常工作至2019年9月18日,由于被申请人长达几个月不发工资,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向其出具了《欠薪证明》、《离职证明》,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按照欠薪证明中约定的时间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另,申请人主张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未休过年休假,被申请人亦未支付过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证据情况: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劳动合同、欠薪证明、收入证明、录用审批单及录用通知、社保清单、银行流水。上述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因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对本案提出抗辩及举证、质证等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证据,本委均予采信。

  三、拖欠的工资:根据本委采信的劳动合同、欠薪证明、收入证明、社保清单、银行流水,足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提交的欠薪证明载显“员工王煜恬在我司任职人力行政总监一职,每月固定薪资为15000元(税前)。我司拖欠王煜恬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工资明细(税后)如下: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11876.37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11440.65元;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8359.3元,合计31676.32元。”该份欠薪证明有加盖被申请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应按照欠薪证明中列明的金额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故本委对申请人有关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1676.32元。

  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根据欠薪证明、银行流水、录用审批表,本委采信申请人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经本委核算,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3500元【(12000×3+15000×3)÷6】。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社保参保记录,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前有连续工作满一年。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休假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根据申请人2019年在被申请人处的工作时间折算,申请人2019年依法享有年休假2天(199÷365×5),其中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扣减已支付的一倍工资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482.8元(13500÷21.75×2×2)。

  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未向本委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也未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以拖欠工资为由明确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31676.32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2482.8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王书源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