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956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4656号。
申请人:陈勇材,男,*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赖宇玲,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综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慧镕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巍。
委托代理人:陈友,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陈勇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赖宇玲、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友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1月6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2372.18元;2、支付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1月6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689.52元;3、支付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1月6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3103.2元;4、支付代通知金人民币9797.1元;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9797.1元。
相关案情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20年6月8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签订了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
三、工作岗位:维修工程师。
四、工资情况:申请人试用期工资为8500元/月+房补500元/月,转正后工资7500元/月+房补500元/月,被申请人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申请人在职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已发放完毕。
五、最后正常工作日及离职日期:2020年11月6日。
六、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双方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对薪资进行了结算并约定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500元。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已履行完毕。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一、离职原因:申请人主张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无理由单方面解雇申请人而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在被申请人的欺骗下签署的,应属无效。为证明上述主张,申请人提交了U盘录音为证。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辩称双方劳动关系系被申请人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U盘录音系音频文件等电子数据,未经公证或证据固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核实,对话人的身份亦无法确定,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本委对该证据无法采信,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的签署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本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工作日、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但被申请人未支付其加班工资,请求予以支付。为证明上述主张,申请人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钉钉打卡、微信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辩称被申请人处加班实行审批核准制度,加班必须通过审批方为有效加班,且双方劳动合同已约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被申请人已按照该标准向被申请人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且申请人离职时双方进行了薪资结算,申请人已确认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
本委认为,如前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签署协议的效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申请人确认,双方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各项劳动报酬及在职期间依法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的各项权益均已结算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未支付等事宜,故申请人再请求支付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1月6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违反协议约定和诚信原则,亦缺乏法律依据,本委均不予支持。
三、代通知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双方劳动关系由被申请人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且被申请人已按协议支付了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申请人上述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均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以上事实的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仲裁员:任磊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悲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