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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31-林俊玲诉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0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670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3561号。

  申请人:林俊玲,女,*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刘泽骏。

  委托代理人:陈涛,系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林俊玲、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涛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6000元;2、确认申请人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案情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7年3月10日。

  二、工作岗位:销售员。

  三、工资情况:申请人工资结构为底薪3000元/月+提成,被申请人每月20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发放上月工资,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均已发放完毕。 

  四、最后工作日:2020年8月18日。

  五、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对于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及其入职时间、最后工作日无异议,故申请人要求确认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本委认为,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就用人单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举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离职交接表、离职承诺书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均为空白,未填写任何内容,微信聊天记录的聊天内容并未记载被申请人有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庭审中,申请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系因申请人主动提出离职而解除,即并非被申请人解除,故申请人诉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本委认定的事实,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2017年3月10日至2020年7月31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任磊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悲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