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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36-陈永秀诉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1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0】2861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6496号。

  申请人:陈永秀,男,*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周伟标。

  委托代理人:马敬,系被申请人的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陈永秀、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马敬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17138元。

基本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9年5月20日。

  二、工作岗位:JAVA开发工程师。

  三、工资标准:13700元/月。

  四、离职时间及离职原因:双方于2019年11月11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拖欠工资:据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的工资合计44524.74元。申请人主张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实际支付2019年8月、9月的工资分别为11727.33元、12702.78元,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未支付,扣减其2019年7月至10月个人应缴的社保、公积金和个税后,被申请人还拖欠其工资17138元。被申请人对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对申请人主张的已发工资金额及未发工资金额均无异议,主张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工资。本委认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申请人正常提供劳动,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工资,双方对拖欠工资金额无异议,本委予以确认,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7138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谭亮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钟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