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裁【2020】4179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9989号。
申请人:罗潺,女,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聂泽荣。
委托代理人:吴喜春,系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于2020年8月10日诉至本委,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罗潺,被申请人代理人吴喜春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不续签解聘的经济补偿金483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9660元。
相关案情
一、劳动合同期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由被申请人派遣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小学工作。
二、工作岗位:教师。
三、工资标准:9660元/月。
四、劳动关系终止情况: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被申请人主张,其安排申请人到其他单位上班,但申请人未予同意,故未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终止,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对此,被申请人当庭提交了微信截图为证。申请人对微信截图不予确认,主张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不予续签,要求其到其他单位面试,并未为其安排工作。本委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期满终止,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截图无法证明其存在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五、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计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830元(9660元×0.5个月)。
六、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申请人主张,其工作岗位为教师,按照《教师法》规定应享受寒暑假,被申请人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支付暑假期间工资,故诉请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被申请人主张,双方自2020年8月1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认为,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岗位为教师,依法可以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但是,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期满终止,而寒暑假期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续延的法定情形,因此,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劳动合同期满后即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830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志敏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