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3006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2437号。
申请人:白球荣,男,*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刘星。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52469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7年2月。
二、工作岗位:司机。
三、工资情况:申请人每月工资与当月出车情况相关,出车后的工资核算方法为出车的收益剔除成本后的产值(毛利)12%,另有数额不等的出车费。
四、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尚有52469元的工资差额未支付,申请人提交了工资表(应付对账单)为证。被申请人不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尚欠申请人2019年07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差额32115元。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应付对账单)未加盖被申请人的公章或由被申请人处相关负责人员的签名,且被申请人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故本委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出车情况及相对应的产值、出车费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申请人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尚欠其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2469元。基于被申请人确认其尚欠申请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2115元,故本委以被申请人核算出的工资差额为准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32115元。
裁决结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32115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冒兴美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