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516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2260号。
申请人:张文溢,男,*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鑫,系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前海商联商务网络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梅利明。
委托代理人:张磊,孙卫萍,均系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7703.45元;2、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1200元;3、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相关案情
一、工资标准:7800元/月。
二、离职时间:2019年11月16日。
三、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的工资: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仅支付2019年8月工资7000元,未足额支付,被申请人也未支付其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的工资,申请人提交了《员工上班打卡记录》、《社会保险参保明细》,申请人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每月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201.22元。被申请人均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其已足额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工资7000元,尚未支付2019年9月之后的工资。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工资,属违法,被申请人应予补发。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确认的《员工上下班打卡记录》载明2019年10月请事假2小时、2019年11月请事假1天。按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核算,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的2019年8月工资及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后,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9091.67元[(7800-7000-201.22)+(7800-201.22)+(7800-7800÷21.75÷8×2-201.22)+7800÷21.75×(11-1)-201.22]。
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申请人主张其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而于2019年11月16日口头向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确认离职时间,但对离职理由不予确认。
本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告知被申请人解除事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申请人诉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本委不予支持。
五、律师代理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6000元,并提交了发票。根据劳动者的胜诉比例,本委认定可由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944.71元[19091.67÷(27703.45+31200)×6000]。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9091.67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1944.71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冒兴美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