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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46-胡金玲诉深圳市雅爵黄金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3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1813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85号。

  申请人:胡金玲,女,*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穆宇,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雅爵黄金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刘辉。

  委托代理人:吴喜春,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以上劳动争议案件,于2020年1月6日诉至本委,经本委依法立案并于2020年6月1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851.4元;2、被申请人按《补偿协议》支付补偿金1695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2017年4月5日。

  二、工作岗位:人事专员。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17年4月5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

  四、离职时间:2019年12月31日。

  五、拖欠工资和补偿金:申请人主张因被申请人拖欠其2019年全年工资而离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6950元。申请人提交了《补偿协议》和《欠条》,其中《补偿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于乙方办理完离职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6950元,该款包括津贴、补贴、经济补偿金、福利等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补偿协议》有被申请人的盖章和申请人的签字;《欠条》载明“兹因雅爵公司资金短缺,未能及时按月发放员工工资,拖欠公司员工胡金玲2019年1月至12月工资、补偿金及垫付款等,合计金额(小写)77801.4元,定于2020年2月10日之前归还……”,《欠条》有被申请人盖章,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对前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主张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10000元,相应款项应予扣除。申请人确认已经收到前述10000元款项。

  本委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的总额与其提交的《欠条》记载的数额一致,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采信。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完毕《欠条》的内容,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继续支付,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根据《欠条》记载的数额,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人民币50851.4元(60851.4-10000),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6950元。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工资人民币50851.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695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史晶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二○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梦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