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4898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7036号。
申请人:罗敏怡,女,*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中鹏科创(深圳)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赵鹏。
案由:劳动报酬等。
申请人因上述劳动争议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5143元;二、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20年2月至 2020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申请人主张,其于2019年11月26日入职,担任产品设计师,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65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7200元,2020年1月31日以前的工资已支付完毕,2020年2月1日以后的工资未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因疫情影响未上班,2020年3月2日返回公司正常出勤至2020年5月22日;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22日解除。
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工资表、交易详情、《离职证明》等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劳动合同》系起始日期为2019年11月26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原件核对,落款处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有被申请人公章,其中记录有乙方(申请人)每月工资6500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6500元);《离职证明》有原件核对,落款处盖有被申请人公章,记录有“罗敏怡于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5月21日在我司(被申请人)担任设计部门产品设计师职务……,现因公司经营不善,从2020年2月至今的薪资以及五险一金都未曾发放与缴纳的原因申请离职,并已正式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等内容,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21日。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应视为其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及其法律后果。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有原件核对,落款处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有被申请人公章;《离职证明》有原件核对,落款处亦盖有被申请人公章,前述两份证据互相关联、相互印证,本委均依法予以采信,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保护。
申请人有关入职时间的主张的与《劳动合同》记录的合同起始日期一致,本委依法予以采信;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无被申请人签章,亦无法确认其来源;交易详情系转账记录截图和微信截图,未经电子证据固化或公证,且微信转账人员的身份亦无法核实,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和交易详情均无法作为其主张相关事实的依据,本委均依法不予采信;在申请人未就其有关转正后每月工资7200元的主张提交确切有效证据的情形下,根据《劳动合同》的记录,本委依法确认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
申请人有关2020年5月22日正常出勤的主张与其所提交的《离职证明》所记录的内容(《离职证明》显示申请人在职期间为2019年11 月26日至2020年5月21日,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21日)相关情况不符,本委依法不予采信,因此对其有关2020年5月22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就申请人的出勤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就申请人的出勤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提交任何证据,依法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结合申请人提交的《离职证明》记录的内容,综合考虑2020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的客观事实,对申请人有关工资支付情况和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出勤情况的主张,本委均予以采信。综上所述,结合前述认定和申请人的庭审陈述,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粤高法[2020]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3982.76元(6500元×3月+6500元÷21.75天/月×15天)。
申请人当庭撤回有关要求被申请人缴纳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社保和公积金的仲裁请求,于法不悖,本委依法予以准许。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及以上事实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3982.76元;
二、准予申请人撤回要求被申请人缴纳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社保和公积金的仲裁请求;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曹树庚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