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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50-郑爱雪诉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4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876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1138号。

  申请人:郑爱雪,女,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唐皓。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郑爱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已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开庭应诉通知书等仲裁文书,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33600元;2、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拖欠的工资人民币15273元。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2016年10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离职前任销售支持岗,月固定工资8400元,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约定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工资。申请人正常工作至2020年4月24日并于当日离职,但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的工资。为此,申请人提交了两份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参保证明、员工证件、离职移交清单、离职证明作为证据。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依法送达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提出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申请人提交的两份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社保参保证明均有原件核对,本委予以采信。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银行流水显示的工资数额与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基本相符,故本委依法采信申请人有关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离职时间等合理主张。

  二、未发工资:因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对员工的出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负举证责任,但被申请人未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依法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出勤情况、最后工作日及工资支付情况。经核算,申请人诉请的金额未超法定计算标准,于法不悖,本委予以支持,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工资人民币15273元。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申请人主张,上级领导找其谈话,称公司面临危机让申请人做好心理准备,之后被申请人一直拖欠工资,2020年4月24日申请人选择离职,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而从申请人个人陈述看,被申请人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申请人亦未提交充分确切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故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工资人民币15273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房荟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肖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