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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52-习萍诉莱发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4:59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883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0834号。

  申请人:习萍,女,*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陈国文,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执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莱发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王发勇。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就上述争议于2020年8月26日诉至本委,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884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报销款人民币3066.22元。

  经查,申请人主张2020年3月9日入职,任行政财务,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5000元。申请人最后正常工作至2020年6月30日后离职。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了申请人2020年5月部分工资人民币1200元,之后未再支付过申请人工资。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交在职期间的社保及公积金。

  申请人提交了劳动合同(已核对原件)、银行流水、工资条、考勤表及微信聊天截图。经查,劳动合同记载申请人合同期限及工资标准,工资条及银行流水记载申请人工资发放情况,考勤表记载申请人考勤情况,与申请人主张基本一致。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及离职时间等情况举证。被申请人未出庭质证及答辩,本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并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及离职时间。

  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申请人诉请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依法予以支持。扣减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工资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884元(5000+5084-1200)。

  申请人相关报销款诉求非属劳动争议及本委职权范围内可处理事项,本委依法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和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8884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黄靖敏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