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5928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3832号。
申请人:谢文婷,女,*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周伟标。
第二被申请人:万汇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周修欣。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芸瑄,系两被申请人员工。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谢文婷、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曹芸瑄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裁令两被申请人:1、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7218.39元;2、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000元;3、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情
一、劳动关系情况:申请人于2019年9月4日入职第一被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行政专员,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申请人系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故合同相对主体系第一被申请人。
二、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双方确认申请人的离职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
申请人主张,其因两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申请人提交辞职申请书、离职证明证明其上述主张,但称离职证明中所写“个人原因”系应两被申请人要求填写,非实际离职原因。两被申请人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委认为,辞职申请书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并签名确认,虽主张其应两被申请人要求填写,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依法采信辞职申请书并据此认定申请人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在此情形下,申请人要求第一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三、拖欠工资:庭审中,双方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人民币14760.23元。
四、关于连带责任:两被申请人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独立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第二被申请人仅系为第一申请人代发工资,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第二被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混同用工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认定第二被申请人无需承担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义务,申请人诉求第二被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委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人民币14760.23元;
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李倩玉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谢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