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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57-袁寿坤诉深圳市汉普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1-06 15:35:00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深劳人仲裁【2020】6020号

  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2366号。

  申请人:袁寿坤,男,*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序根,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广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汉普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王驰江。

  案由:劳动报酬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4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差旅费、车油费等报销款2219元。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本委按照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申请人主张2020年3月20日入职,岗位为质量经理,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离职。申请人月工资为12000元,被申请人正常支付工资至2020年4月,之后未再支付工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了2020年5月、6月的公积金及2020年5月的社保,委托了另一公司代缴申请人2020年6月社保,申请人个人承担公积金为255元/月,个人承担社保以社保参保证明为准。

  申请人提交了《聘用合同》、《离职证明》、《离职协议书》、银行流水、社保参保证明,均有原件核对。

  本委认为,经本委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向本委提交答辩意见或任何证据,应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等权利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其他法律后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对申请人关于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并对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月工资标准、离职时间的陈述,予以采信。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因被申请人放弃其答辩和举证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工资属违法,应予补发。本委以12000元为基数核算,扣除申请人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保、公积金金额,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2953.4(12000*2-225*2-298.3*2)元。

  申请人诉求的出差车油费、差旅费实为报销款,参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五条的意见,报销款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故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人民币22953.4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张爱笛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文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