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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裁决书61-孟某某诉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1-06 09:59:58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劳人仲案[2018]3292号

  申请人:孟**,女,*族,身份证号:*,住址:*。

  委托代理人:黎**,系上海江三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系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李勔。

  委托代理人:胡*、徐**,均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  由:赔偿金等。

  申请人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一、确认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23000元;三、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以申请人本人工资标准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四、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5000元。

  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案件基本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7年3月20日。

  二、岗位:申请人入职时的岗位是人力行政总监,2017年11月申请人晋升为人力行政副总。

  三、劳动关系解除情况: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以申请人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

  双方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本委认定情况:

  一、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称,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所持的劳动合同由许**和王*保管,两人各有一枚钥匙,2018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失踪,被申请人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被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许**、李**出庭作证。

  证人许**称,于2017年9月入职被申请人,岗位是人事专员,申请人在职期间,证人系申请人的下级;因被申请人可能会给申请人劳动合同所记录的地址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证人因此在2018年3月9日用手机拍摄了申请人劳动合同,证人后将拍摄的照片发送给了同事李**,故证人曾见过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保存申请人劳动合同的档案柜的钥匙由证人许**和行政经理王*保管,申请人和王*在申请人前就职公司是上下级关系,王*已经于2018年3月16日离职。

  证人李**称,于2016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曾任招聘专员,现任人事行政,申请人在职期间,证人系申请人的下级;申请人入职时,系证人李**给申请人发送的入职通知书,证人随后安排了成*负责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成*已于2017年9月离职,证人李**曾见过成*制作的劳动合同人员统计表,故,证人知道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系董事长发出的,因相关解除事宜最后由证人李**与董事长沟通,故,许**将所拍的申请人劳动合同照片发送给了李**。

  证人许**当庭用手机展示了所拍的申请人劳动合同的照片,展示了许**2018年3月13日与李**的微信聊天记录(含发送其所拍的劳动合同照片),展示了许**与申请人的聊天记录,展示了2018年3月13日 “人资沟通群”(群成员为王*、申请人、许**)的聊天记录。

  证人李**当庭用手机展示了2018年3月13日与许**的微信聊天记录(含收到许**所拍的劳动合同照片)。

  证人许**的手机照片显示,照片拍摄的是含有申请人地址的劳动合同中的一页,该页显示甲方为被申请人,乙方为申请人,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岗位为HRD人力行政总监,手机系统记录的拍照时间是2018年3月9日下午7时许。

  许**与李**在2018年3月13日微信聊天的主要内容为: 许**发现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和签收表不见了,两人推测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和签收表被王*拿走,许**把相关情况告知李**并把所拍的照片发送给李**。

  “人资沟通群”2018年3月13日记录的聊天内容主要为:许**发现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和签收表不见了,在群内询问,王*表示没有拿,申请人的聊天发言未涉及“劳动合同和签收表不见了”一事。

  被申请人还提交了文号为(2018)深南证字第11024号的《公证书》和《报警回执》。被申请人称,《公证书》公证的邮件附件记录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情况,王*是申请人招聘进入被申请人处,是与申请人有密切联系的人;《报警回执》是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失踪,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警所收到的回执。

  经查,《公证书》记录的主要内容为: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入*邮箱(邮箱首页用户显示为:成*),查看邮件时间为“2017年7月1日”、主题为“请查收新版花名册”及下载附件,该邮件收件人显示为“王*”,附件“claybox人事档案表”记录了申请人的人事信息和劳动合同的起止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报警回执》显示,许**于2018年3月13日18时许向公安机关报警。

  申请人对证人许**和证人李**的身份予以确认,但主张,许**是申请人的间接下属,申请人对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申请人确认两证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孟**”的账号是申请人的微信账号,但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申请人不确认许**手机照片的真实性,不确认《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确认《报警回执》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申请人称,王*是申请人推荐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的,申请人在前就职公司工作期间,王*曾是其下属。

  本委认为,1、许**的手机照片有原始载体核对,并无证据显示,照片经过了修改和编辑,手机系统记录,照片拍摄于2018年3月9日,即,拍摄时间是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前,该照片应是真实情况的记录,具有证明力,本委予以采信;2、《公证书》系公证机关出具的,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本委予以认可,《公证书》公证的内容显示,成*2017年7月1日发给王*的邮件附件记录了申请人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该期限与许**手机照片显示的申请人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即《公证书》公证的邮件附件与许**的手机照片相互对应;3、许**和李**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均有原始载体核对,申请人亦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中“孟**”的账号是其微信账号,并无证据显示许**和李**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经过修改和编辑,微信聊天记录应是对话人在微信中发言的真实记录,对许**和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本委均予以采信,许**2018年3月13日在“人资沟通群”问及“孟总劳动合同和签收表不见了”时,申请人并未当即表示其未签劳动合同;4、证人许**和证人李**和虽是被申请人的员工,但两证人的证言并非孤证,两证人的证言与手机照片、《公证书》的内容、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均相互吻合,具有证明力,本委予以采信。综上,许**的手机照片、《公证书》公证的邮件附件内容、微信聊天记录、许**和李**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均可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委不予采信,申请人有关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46000元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庭询问,被申请人确认,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前,未对申请人进行过调岗和培训。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人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且,被申请人在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前未对申请人进行过调岗和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三、补缴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一条的规定,有关补缴社保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本委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本委依法不予处理。

  四、律师费。申请人就该仲裁请求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3万元的律师费发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委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的仲裁请求,承担金额根据申请人的胜诉比例(以请求的项目数为比例)以5000元为上限确定,则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5000元(30000元×1/3>5000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及以上事实认定,本委仲裁裁决如下:

  一、认定被申请人2018年3月13日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

  二、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叶宁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戴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