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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25 16:29:36

  近年来,深圳市扎实推进欠薪治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持续打击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形成有力震慑。市治欠办选取了近期各单位查处的3宗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棕榈泉悦安阁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下半年,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在处置群体讨薪事件时发现:棕榈泉悦安阁主体工程的建设单位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建设单位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限期整改。

  二、调查与处理

  2023年12月5日,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项目提交的整改资料进行核查,发现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仍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规定。鉴于该违法行为导致了工人集体性讨薪事件,违法情节适用“从重”裁量档次,对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处以罚款八万元整。

  三、法律分析

  深圳市宝观城股份合作公司上述未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的规定,且逾期不改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进行处罚。

  案例二:深汕半山润府二期项目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案;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9日,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深汕住建水务局)在接警情线索核处工人讨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深汕半山润府二期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总承包单位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二公司),专业分包单位为江苏七点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七点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广东劲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劲丰公司),江苏七点公司与广东劲丰公司双方因工程款纠纷,影响现场劳务人员工资正常发放,经询问讨薪工人未与广东劲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建八局二公司前期发送提醒函至江苏七点公司,要求该单位做好实名制用工管理及信息录入工作,收集下属劳务分包单位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报总承包单位备案,截至讨薪事件发生仍未落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深汕住建水务局协调施工分包单位与工人约定工资支付金额及时间达成一致后,于2024年1月9日,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项目施工企业江苏七点公司、广东劲丰公司限期整改。

  二、调查与处理

  2024年1月24日,深汕住建水务局再次接警情线索前往深汕半山润府二期项目处置工人聚集讨薪,经核实江苏七点公司、广东劲丰公司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工人劳动合同未签订、工资未发放,经统计涉及35人,37余万元工资。深汕住建水务局依法对江苏七点公司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广东劲丰公司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5月6日,深汕住建水务局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及第五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对江苏七点公司、广东劲丰公司分别处以罚款九万元整。

  三、法律分析

  广东劲丰公司上述部分施工人员未录入深圳市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未与所聘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的规定,且逾期不改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江苏七点公司上述不配合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问题,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的规定,且逾期不改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