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二条等规定,欠薪单位被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逃逸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启动欠薪保障基金先行垫付员工工资。现将2020年前3季度被垫付欠薪的用人单位情况予以通告。
政府相关机构已将隐匿或逃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录入我市企业或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将欠薪逃匿案件移送司法部门。欠薪隐匿或逃逸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主动到所在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接受处理,人力资源部门将向被垫付欠薪的用人单位追偿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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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0年前3季度被垫付欠薪用人单位情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