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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29 14:25:31

  深人社规〔2022〕7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管理局,市各银行保险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深圳市水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中国民用航空深圳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水利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27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本市工资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方式替代缴存。

  第三条 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资保证金制度统筹、监督和管理,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承担工资保证金具体经办职责。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3%缴存,最高为300万元,最低为5万元。

  第五条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缴存工资保证金,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没有承建工程的除外。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在建工程的,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1个百分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工程,须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或已进行了开工备案,并已纳入深圳市建筑业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两制平台)管理。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办法缴存保证金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本市银行、保险机构或工程担保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单。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保险机构或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保证人)办理工资保证金保函、保单等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部设立在本市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担保保证人在本市开展保证金业务,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报备表、保函、保单模板和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担保业务的承诺书(附件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本地开展工资支付保证金第三方担保业务的担保保证人进行“清单式”管理,引导担保保证人自行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实施开工备案制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在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保证人处办理保函、保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工程项目应当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比例。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立保函、保单后,应当将保函、保单上传两制平台,并将银行保函、保单正本原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第九条 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保函应当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2),必须明确以下有关事项:

  (一)受益人为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 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且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工程保证保险参考前款规定执行,有效期至少为1年,施工总承包单位投保时保证连续投保年限不短于合同期。

  第十条 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将开立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可以向担保保证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通知担保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保证人应当在收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及保函、保单正本原件5个工作日内,依照保函、保单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保证金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保单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保单。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保单,上传两制平台,并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后,原保函、保单即行失效。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交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书面承诺和《返还工资保证金保函(保单)正本原件申请书》(附件4),可以申请返还保函、保单正本原件。

  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在官方网站公示30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承诺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30日。

  前款公示期满未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保函、保单正本原件。

  前款公示期间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申请返还保函、保单正本原件。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提供、更新保函、保单的,项目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未按本办法缴存保证金的,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担保保证人实施动态监管和指导,不断提升担保保证人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专业能力。

  担保保证人要增强欠薪风险识别能力,认真开展保前、保中、保后管理,及时做好预警预案和线索报送,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并在欠薪发生后按保函约定及时代为履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突发事件的要在 24 小时内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及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快推进本市工资保证金信息化管理建设,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统筹归集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信息,相关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信息,建立施工单位和担保保证人守法诚信档案,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保证金进行全过程监管,提升保证金管理效能,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银行保险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本办法实施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已依照《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8〕17号)缴存保证金的,原保函、保单继续有效,并视为已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要求缴存保证金。在本办法实施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缴存而未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以及保函、保单到期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更换保函、保单。

  附件:1.开展工资保证金业务承诺书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样本)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

             4.返还工资保证金保函(保单)正本原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