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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7-22 08:46:46

  深人社规〔2022〕9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现就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通知如下: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脱贫人口范围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对口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重庆市巫山县、江西省寻乌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办理清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0日


  附件

  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办理清单

  (一)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二)吸纳脱贫人口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1.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程序:1.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数最长可追溯6个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动发放。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3.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