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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9-10-21 17:07:14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深府〔2009〕14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在我市自主创业或带动就业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农转居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及毕业2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

  二、补贴内容

  (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了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改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深人社规〔2009〕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场租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或区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业示范基地或孵化园区内领取营业证照并持续正常经营的,给予连续三年的场租补贴,每户每月场租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创业的,凭营业执照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2.自主创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并持续正常经营的,其本人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企业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承担。

  3.对因创业失败处于失业状态且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本市居民及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个人自愿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按同等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税费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小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营)的,根据其带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纳税情况,按每带动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给予每年1000元标准的税费补贴,每户每年补贴最高限额为8000元,年实际纳税额(不包括实际减免税额)低于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纳税额给予补贴。

  (五)首次创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首次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以下统称营业证照),且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户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每创造一个就业岗位并与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于履行劳动合同3个月以上并为上岗员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每个岗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自主创业人员符合上述补贴项目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相关补贴。

  三、补贴期限

  首次创业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属一次性补贴;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税费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四、申报要求

  自主创业人员申报补贴,需按补贴项目类别分别提交有关资料:

  (一)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

  2.自主创业人员就业登记证明;

  3.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毕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自主创业人员银行帐户;

  6.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7.缴纳社会保险清单。

  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失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除提供上述第1至5项、第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营业证照注销登记的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失业证。

  (二)申报场租补贴。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中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场租发票(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申报税费补贴和创造就业岗位奖励。

  除提供本条第(一)项中1至6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带动就业证明资料,包括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清单、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但申请创造就业岗位奖励的除外)。

  (四)申报首次创业补贴。

  只需提供本条第(一)项中1至6项资料,以及纳税证明。

  五、办理机构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自主创业补贴由创业实体营业证照注册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资料受理和初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考查、社区公示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和申报资料审核。对于考查合格、资料齐全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将其资料上报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退回其申报资料。

  (二)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有关申报资料终审,并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资料的复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及时回复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并说明理由。

  (三)市、区两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自主创业户籍残疾人各项创业补贴的申报受理、审核及补贴发放工作。

  六、资金管理

  (一)自主创业补贴的资金拨付,按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扶持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和按现行体制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扶持残疾人创业的各项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扶持其他人员创业的各项资金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资金和市财政承担。

  (三)自主创业补贴每3个月结算一次。

  七、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创业实体享受上述有关补贴必须是2009年8月1日后领取营业证照并在我市履行纳税义务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