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本市符合条件的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即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
二、在本通知印发前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2号)已发放到账的本市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资金有效;在本通知印发后尚未发放或未到账的,按本通知确定的返还标准予以返还;其中已发放到账标准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返还标准的,按本通知确定的返还标准予以补齐。
三、进一步规范审核工作规程。建立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与财政部门的会审机制,受影响企业稳岗返还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发放;对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市政府审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