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新一轮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实施时间?
答: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1号)、《关于加强创业项目征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2号)4个配套文件,为大众创业提供强力支撑。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各类创业扶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和各项创业服务。相关政策文件可在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方网站和市政府公报第31期、35期查询
二、问:政策文件中的初创企业指哪些?
答:政策文件所列初创企业,是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问:政策文件中的自主创业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第一类是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第二类是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在校学生。上述两类人员统称自主创业人员。
四、问:对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专以上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级工层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五、问: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是指什么时间?
答:在校学生毕业学年,全日制四年制本科一般指大四学年,全日制三年制大专一般指大三学年。
六、问: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哪些创业扶持补贴?
答:根据《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和《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规定,自主创业人员创办初创企业可以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七、问:自主创业人员如何进行身份核实?
答:拟申请创业扶持补贴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及社会保险登记后,提出补贴申请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https://sz12333.gov.cn/rcyj/)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完成注册立户后,自主创业人员可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sz12333.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其他相关证明,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并提供合伙协议。
八、问:自主创业人员办理身份核实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1.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和学历验证证明(技工学校毕业生除提供毕业证书外还需提供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毕业学年本市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3.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由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4.转业军人、随军家属需提供市军转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随军家属介绍信开具的当年度有效。非当年度开具的,需补充提供随军部队出具的证明);
5.复员退役军人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6.残疾人需提供市残联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九、问: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自主创业人员应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资料完备可当场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可同时提出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不完备,应当要求补齐;身份证明资料完备但无法当场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身份核实的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十、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应去什么地方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
答: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属于残疾人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应到其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到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十一、问:初创企业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可申请5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
十二、问:初创企业补贴如何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初创企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十三、问: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十四、问:社会保险补贴如何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向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填写补贴申请表,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证明书);
2.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单位盖章);
3. 税务登记证(办理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提供)及纳税证明。
合伙创办企业的,以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