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场租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并依法纳税; (二)经营项目以人力资源服务为主,人力资源服务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三)已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的场地租赁合同; (四)机构无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 (五)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六)机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未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七)未享受本市其他办公场租补贴或减免扶持政策。 申请新设立机构场租补贴的,应当在机构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后至24个月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