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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1-11 15:01:04

深人社规〔2021〕9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深人社规〔2016〕1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0月25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22日

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营造崇尚技能、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艺、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深圳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鹏城工匠”是指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中,具有工匠精神、技艺精湛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鹏城工匠”评选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原则,突出业绩和贡献。

第四条“鹏城工匠”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已当选“鹏城工匠”的,不能重复参选。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鹏城工匠”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凡在深圳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同等技术技能水平,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可参加“鹏城工匠”评选:

(一)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

(三)获“南粤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能标兵”等称号。

(四)获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并由此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或国家一类大赛前三名成绩,或指导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前五名、国家一类大赛前三名。

(六)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工艺和操作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重大贡献,在深圳市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鹏城工匠”评选: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申报“鹏城工匠”可通过个人自主申报、企业推荐、行业协会推荐、专业人士举荐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申报“鹏城工匠”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报人先进事迹材料。

(三)涉及职业资格证书、发明专利、表彰奖励、技术成果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属个人自主申报的,直接提交《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申请表》;属企业、行业协会推荐的,应由企业、行业协会在《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属专业人士举荐的,应由2名以上同专业的我市高级技师或高层次人才在《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申请表》签署举荐意见。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推荐材料,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鹏城工匠”专家评审委员会,分成3个小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专家组提名(第一轮)。按参评人所属职业(工种)划分若干专业组,各专业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参评人的业绩、成果和贡献等进行评价并记名投票,按票数高低排名提名人选,每组提名名额不超过2名。

(二)行业组推荐(第二轮)。按被提名人所属行业,划分若干组,再次进行评议并记名投票,按票数高低排名推荐人选,每组推荐名额不超过3名。

(三)综合组评议(第三轮)。结合我市产业发展情况,综合组专家评委对第二轮推荐人选集体讨论后,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按票数高低排名,获得较高票数的前10名为专家评委推荐人选。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数不足10名时,得票超过三分之一的人选直接确定为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鹏城工匠”评审监督组,负责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监督组成员邀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数不少于5名。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专家评委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结合一线岗位工作表现情况审核确定“鹏城工匠”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网站将“鹏城工匠”候选人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四章  评委构成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专业代表性,一般从我市技能人才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可聘请市外高级技师、获“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

评审委员会专家组由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或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行业组由相同行业的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者等几类人员组成,综合组由不同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我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专家组评委由3人以上组成,行业组评委由5人以上组成,综合组评委由9人以上组成。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泄露评委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评选情况。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及其他有碍公正评选的行为。

第十九条专家评委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属于参评人选的。

(二)与参评人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参评人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鹏城工匠”获得者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授予“鹏城工匠”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每人奖励50万元。已获“鹏城杰出人才奖”奖金的,授予“鹏城工匠”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不重复予以奖金奖励。

第二十一条“鹏城工匠”获得者在申请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培训类政府资助项目时,符合条件者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考虑。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获得“鹏城工匠”荣誉称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鹏城工匠”荣誉称号: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评选规定和评选程序、弄虚作假骗取“鹏城工匠”荣誉称号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奖励资金,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