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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申请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01 17:30:00

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各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2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5号的规定,定于近期开展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申请评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请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开展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2)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应具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其中,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应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应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属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二)管理服务

  (1)有健全的财务、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常规操作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2)能够提供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的辅助器具配置服务。配置辅助器具的材料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来源合法,有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和保修期等事项。能够提供包括辅助器具需求和使用评估、训练、配置、维修等服务,并建立各项业务档案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档案。

  (3)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条件。

  二、申请时间

  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医疗机构申请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时间为11月1日-11月3日。

  三、申请流程

  (一)材料接收:申请我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定点机构应自2017年11月1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号)的要求向我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需递交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人才园5126室,业务咨询电话:0755-88123985。

  (二)考察评估:我局收到申请后,对于符合基本条件和管理机制要求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其从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或者9名相关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三)签订服务协议:经评估审定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我局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并及时在我局官网上进行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5号)

  3.《广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申请表》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