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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圳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过渡期结束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5-12-25 12:35:00

  深人社函〔2015〕731号

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各企业年金参保企业:

  根据2007年市政府有关要求,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的企业年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法人经办机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平安养老)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招商银行)管理。2013年12月,平安养老和招商银行合作设立的深圳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以下称该计划)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并承接了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经办的企业年金基金和业务,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完全退出了管理。同时,为保证移交的企业年金基金平稳过渡至完全市场化,该计划设置了2年的过渡期。在广大参保企业和受益人的大力支持以及有关机构的积极努力下,该计划运作平稳、收益持续。现过渡期将于2015年12月31 日结束,为保障参保企业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解除过渡期的保护和限制

  根据《关于同意深圳原有企业年金移交设2年过渡期的函》(人社厅〔2013〕643号)要求,该计划过渡期内设置了一些保护和限制措施,如机构承诺收益不低于移交前,企业暂不转出也不接受其他企业加入等。从2016年1月1日起,该计划将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不再限制参保企业退出或其他企业加入,不再承诺保底收益,投资组合、管理费率等主要条款将发生一些变更。请有关参保企业认真研究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和协议条款,自主选择去留,风险自担。

  二、对留存企业和个人账户的要求

  选择继续留在该计划的企业,一律要与该计划受托人平安养老签订有关协议;不转出又不签协议的,企业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负责。对企业不再缴费的个人账户,平安养老按规定将其转为保留账户管理,其权益不变。调出原单位的受益人,可将其个人账户转出至新单位加入的企业年金计划中。

  三、对转出企业的要求

  选择转出该计划的企业,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要求报备企业年金方案,建立单一计划或加入其他集合计划。为方便转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该计划从2016年1月1日起设定3个月开放期,请参保企业及时向平安养老提出转出申请,并与其他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签订有关协议。

  四、对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人的要求

  平安养老和招商银行作为该计划的管理人,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合规运作,用良好的业绩和服务回报受益人。要对过渡期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审计,合理安排好资产,制定详细的转出工作流程和指引,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转出条件且资产核对无误的企业,自接受正式转出申请表单之日起45日内,办理完毕企业年金基金的转出手续,不得故意拖延转出企业的请求。其他承接转出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人,要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配套服务。各机构要定期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上报有关信息。

  五、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深圳市企业年金监管部门,将继续对该计划的运作密切关注,接受参保企业和受益人对有关政策的咨询和问题的反映,并对建立单一计划的基金合同备案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如发现企业年金计划运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将向上级监管部门反映予以处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0日

  (联系人:吴健德,电话:88123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