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通 告
第2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规定,我部组织了对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申请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再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的评审。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现公布如下:
授予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11年7月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到期后,不再申请延续。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密切配合,在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前提下,做好业务移交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切实维护好委托人利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