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19〕4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要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8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下同)在本市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享受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按照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调整。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定额加发6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养老金挂钩。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2.2%加发(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四舍五入”,以元为单位计算,下同)。
2.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增加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金月标准再增加1元。公式:与缴费年限挂钩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15年)×1元。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的增加额少于15元的,按15元发放。
(三)倾斜调整
1.对符合本次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高龄人员按年龄分六个档次进行倾斜调整。2019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50元,全年60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150元,全年180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200元,全年2400元;年满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加发300元,全年3600元;年满10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加发500元,全年6000元。对上述高龄人员倾斜增加的养老金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对企业军转干部倾斜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调整后,仍未达到本次调整后的我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市企业养老保险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发放。
三、资金来源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原渠道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