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义:
我局于2020年8月5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0〕080100305号)。因无法联系到你,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王先义(男,身份证号:51052519850328****)于2020年6月16日在莹特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因日常工作受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鼻骨骨折,受伤部位是鼻骨。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情形为工伤。
你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广东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