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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0〕080000128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何贤云(男,身份证号:42112619850813****)于2019年2月22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因工外出受伤,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书(或病历本)诊断为右上、前臂外伤:右前臂正中神经断裂、右前臂部分肌肉断裂,受伤部位是右前臂。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职工的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此,作出如下决定:认定该情形为工伤。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广东省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