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鑫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作出《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深人社工认决字〔2021〕070000011号)。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你单位职工向丰军(男,身份证号码:452327196408******)于2020年11月21日在新建赣州至深圳铁路塘厦至深圳北断站前工程因日常工作受伤,根据2020年11月21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1.左食指皮肤裂伤并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损伤,2.左中指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3.左环指完全离断伤,4.左小指末节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甲床损伤,受伤部位是左手。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