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阳市优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3日作出深人社工认决字〔2021〕040000659号《深圳市认定工伤决定书》。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且依据民事诉讼法规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公告送达如下:
郭俊超(身份证号码:410423198405******)于2020年6月5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职工郭俊超于2019年6月21日在罗湖区笋岗东路往宝安广场路段因送外卖时,发生本人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受伤,根据2019年6月21日初诊记录及其他诊断结论(或病历本)诊断为车祸伤,头外伤,腰背部外伤,肢体外伤,右腓骨中下段骨折,左侧2-4腰椎横突骨折,受伤部位是全身多处。
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
如对本认定工伤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