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 社部发〔2018〕77 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8 号,2014 年、2015 年、 2018 年分别修订);参照《职业介绍服务规范》( GB/T 33535-2017) 、《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GB/T 33554-2017)、《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 GB/T 33667-2017)
二、服务对象
(一)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求职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农民工等为重点服务对象。
三、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服务内容
求职登记。
(二)服务流程
(1)查验求职者相关个人信息等材料。
(2)符合条件者可向辖区有用工需求单位通过电话或网络推荐求职者,有意向的求职者参加招聘单位面试。
(3)及时对求职结果进行跟踪回访。
四、受理单位
市、区、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受理材料
1.身份证明(首次注册登记时或参加现场招聘会提供);
2.《求职登记表》或个人简历资料。
六、服务形式
(一)线上。求职者可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首页-各区招聘活动查询各区招聘信息或在本平台注册自主登录办理。
(二)线下。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及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者办理咨询电话:0755-82132901/82132902。
七、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全年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