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8号)
(三)《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7号)
二、服务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意愿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含港、澳、台人员)。
三、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服务内容
1.为有创业意愿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创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
2.根据有创业意愿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教育水平、专业背景、工作经历、技能特长、创业意向、经济基础等方面,对其进行创业素质分析和评估;
3.对有创业意愿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策划、市场分析、营销策划等方面的指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商业计划和策略,持续跟踪已开展的创业项目并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共同研究分析当前经营过程中所存在问题,根据需要补充、修改、完善创业指导方案。
4.为有创业意愿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能力提升等服务;对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指引其申请办理创业补贴;对有创业担保贷款需求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指引其办理贷款申请。
(二)服务流程
1.有创业意愿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情况,提出创业指导需求,包括创业政策咨询、贷款需求、导师服务等。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对象提出的需求和个人情况 (包括基本情况、创业意向等), 通过现场答复、电话、网络回复、导师指导等方式进行创业指导,并做好服务记录。
四、受理单位
区、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服务形式
现场、电话及网络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时办理,全年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