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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2-07 17:41:24

  粤人社规〔202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省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以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运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长,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消费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用工关系和主体责任

  (一)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范围。本意见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包括与平台企业或加盟、代理、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以下统称“新业态企业”)形成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就业人员;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以下简称“新型用工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新业者”);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或自主从事劳务、咨询等自由职业活动,与新业态企业形成平等民事关系的就业人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合理确定用工关系。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明确双方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属于新型用工关系的,双方应签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属于民事关系的,双方可签订民事协议,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若用工双方未予明确或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约定的,事实上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且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可确定为新型用工关系:一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依赖于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并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劳动或服务;二是新业态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但劳动者对决定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务具有较大自由度;三是劳动者从一个或多个新业态企业获得报酬,报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其他情形则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确定为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理确定新业态企业主体责任。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的,应保障新业者取得从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平台企业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用工单位代为管理新业者的,平台企业承担新业者权益保障责任。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方式将业务委托或发包给合作企业,由合作企业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的,平台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建立民事关系的,平台企业不得将自身应依法履行的责任转嫁由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承担。平台企业不得通过诱导、强迫等方式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在平台企业就业的,平台企业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四)保障公平就业权利。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新业态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担保金、押金及证件等财物。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和监测制度,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信息采集。落实对新业态企业援企稳岗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五)规范平台算法规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平台企业科学合理制定修订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支付、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合理设定绩效考核标准,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不得损害劳动者基本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益,不得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用工规则。在制定或调整分配、考核、奖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劳动者、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用工关系协议。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应平等协商并订立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新业者的从业报酬、从业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职业危害防护等基本劳动保障权益事项,并可根据实际从业情况确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制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示范文本,为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提供重要参考。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建立民事关系,双方签订的民事协议要合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鼓励新业态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电子用工协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基本报酬权利。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将新型用工关系的新业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新业态企业要建立健全与新业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报酬制度和调整机制,应根据新业者的工作方式、工作特点、工作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指标,参考所属行业市场工资水平及相似职业薪酬信息等合理确定报酬,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新业者劳动报酬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新业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新业态企业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发生拖欠劳动者报酬的,如平台合作企业出现逃匿或无力支付报酬情形,平台企业可先行清偿,并依法向平台合作企业追偿。推动建立新业态行业劳资沟通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定期开展重点群体工资收入水平监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休息休假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平台企业要参考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并与劳动者协商明确日劳动时长和休息时间。对于外卖送餐员,平台企业要完善订单分派机制,优化往返路线,合理控制劳动强度和在线工作时长,对连续送单超过4小时的,适当安排休息时间;对于网约车驾驶员,平台企业应当确保其连续工作4小时至少休息20分钟;对于其他工作种类的劳动者,平台企业要合理确定并严格按照约定时长执行,对超出约定时长的应采取限制措施;提倡原则上每周至少休息1天,守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底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安全卫生责任。新业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业态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延长服务时限、限制服务次数等)积极防范高温、恶劣天气下的职业危害,加强对劳动者在恶劣天气下从业的劳动保护。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发放高温津贴。落实女性劳动者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社会保险权益。按照范围扩大、条件放宽、便捷高效的原则,构建适应新型用工关系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放开户籍限制政策,推动新业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允许在用工单位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新业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探索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将新业者纳入参保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企业要引导和支持建立新型用工关系的新业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优化社保补贴政策,切实减轻新业者缴费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将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平台试点企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研究制定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规程,推动业务办理“打包办”和“线上办”。鼓励新业态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医疗等商业保险,进一步提升新业者待遇保障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广东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服务保障

  (十二)优化就业创业服务。丰富线上就业服务项目,优化线下就业服务流程,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登记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及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十三)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不断提升社保经办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构建由平台龙头企业、院校、行业协会等组成的技能人才培养共同体,大力推进“互联网+”“智能+”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广泛开展媒体运营、网络营销、健康照护、平台创业、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技能培训。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机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组织平台试点企业劳动者参加“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等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进一步畅通新就业形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十五)发挥工会保障作用。加快推进新业态企业建会多元机制,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理性合法维权。监督新业态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代表或组织劳动者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平台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保障权益核心事项开展沟通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督促平台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及算法等重大事项确定中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困难帮扶机制。推动新业态企业建立内部调解组织,切实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十六)畅通维权服务渠道。鼓励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或相关工会组织搭建平等协商平台,建立诉求表达及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畅通“粤省事”“12345”“12333”“12328”“12351”“12355”等维权投诉举报渠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加强对新业态企业的监督指导、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转嫁劳动权益保障责任等突出问题,通过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法律援助机构及各类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业态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等服务。(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法院、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企联、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创新裁审衔接模式。各类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对新业态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应依法处理。对新型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各类调解组织、工会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多元途径解决纠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培育新业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青年仲裁员纠纷调解志愿服务。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办案指导,适时制订涉新业态劳动争议裁审指南,统一案件受理标准及裁判标准,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各地依法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可建立诉前联调机制、仲裁案件诉前评估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调裁诉程序衔接、线上线下联动,构建多元纠纷大调解新格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全面加强人文关怀。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推进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均衡化发展,加强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建设,落实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政策,创新举办各种类型文艺作品展演活动、“粤读粤精彩”阅读推广活动、公共文化服务“三百工程”等,扩大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丰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文化生活。加强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建立一批覆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会、站、家”一体化的“职工之家”,推动在该群体工作集中、业务聚集区域设置“爱心驿站”“司机之家”“暖蜂驿站”等临时休息场所或户外服务站点,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省教育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旅游厅、省总工会、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九)构建协同监管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统分结合的权益保障监管机制,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平台企业经营行为,指导平台企业制订完善算法规则,按职责牵头做好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运驾驶员、快递员等群体权益保障监管,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新业态经营发展、网络交易、交通安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综合监管。各级司法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落实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先进模范人物表彰奖励、关心关爱等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加强数据共享,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快建立诚信体系。指导新业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通过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建立新业态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违法失信新业态企业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共享,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典型,严厉打击和曝光侵害权益行为。积极引导新业态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树立利益共同体理念。大力宣传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新业态龙头企业先行先试,不断探索完善行业规范,做好行业表率。切实将新业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和关爱劳动者的要求纳入各类评先评优标准,完善激励措施。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爱岗敬业、职业风采的宣传,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引导全社会尊重、理解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新业态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省工商联、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企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从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相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总工会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