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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日期:2018-12-03 11:06:34

  一、背景及依据

  2016年10月,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6〕17号),每年遴选30名青年高技能人才,统一组织赴海外研修培训、交流,予以每人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个人自行赴海外参加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的,也可申请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

  2018年8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深发〔2018〕10号),对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两年遴选100名‘技能菁英’,组织赴境内外开展技艺技能研修培训、交流,给予每人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新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政策,我局修订印发了《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18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具体内容

  (一)概念定义

  “技能菁英”是指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二)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或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富有钻研精神和创新创造思维,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培养潜质,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1.获省级(含)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能类荣誉称号;

  2.获“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能标兵”“深圳市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

  3.入选省级代表团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

  4.获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前五名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

  5.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禁止性条件:有刑事犯罪记录,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此外,《办法》中新增了“直接认定”的方式。将我市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考察、公示后,直接认定为“技能菁英”,不占公开遴选名额。

  (三)遴选程序

  1.申报方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两年公开发布一次遴选通知,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参加遴选。

  2.受理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人。

  3.评选流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技能菁英”遴选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技能水平、发展潜质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我市高层次人才等几类人员构成,人数不少于30人。

  每名申报人随机由5名以上评委进行打分,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名,前一百名为“技能菁英”候选对象。同一任职单位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不得超过3人。如存在超过3人情形的,取其总分前三名者。由此产生的空缺名额,在其余申报人中按总分高低依次递补确定候选对象。

  4.考察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对专家评审打分产生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进行考察,结合一线岗位工作表现情况审核确定拟认定人选。

  5.结果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拟认定人选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遴选资格。公示人选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文认定为“技能菁英”并颁发证书。

  6.遴选监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技能菁英”遴选监督小组,负责对遴选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监督小组成员邀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数不少于3名。

  (四)项目资助

  1.资助经费及用途。“技能菁英”可在认定后的2年内申请资助并完成资助项目,每人可申请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资助类别与申请方式。“技能菁英”按项目进行资助,分为个人资助和统一资助两种形式。

  ——个人资助。个人资助是指由“技能菁英”个人独立申请资助项目并自行执行实施,范围包括:自行赴国(境)外参加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技能竞赛项目(不含参加由财政承担费用的项目)。

  个人资助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申报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

  ——统一资助。统一资助是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资助项目并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范围包括: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赴国(境)外技能研修培训、交流项目,或参加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境)内高级研修培训项目(委托国内高校下属国际合作办学部门或中外合作培训机构举办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能研修班)。

  申请统一资助的,申请人需在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1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视申请专业和人数的集中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统一资助项目,并在其拟申请项目开始之日起30日前将结果(包括项目是否开展、出行时间安排、核减资助额度等信息)反馈申请人。

  (五)公益活动

  “技能菁英”完成个人资助项目或统一资助项目后,应在1年内举办1次以上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公益性技术讲座。

  (六)监督规定

  1.认定为“技能菁英”后,凡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具体情形包括:有受到刑事处罚;侵犯知识产权;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2.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录入我市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