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营商环境专题 > 劳动关系政策与解读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2-06 09:06:10

  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