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专栏 > 营商环境专题 > 劳动关系政策与解读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21 11:36:36


各区人力资源局,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区总工会,区工商联、企联/企业家协会,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政法办公室、发展和财政局、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群团工作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7号)要求,研究制定了我市《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总工会           深圳市工商业联合会

                                                                     深圳市企业联合会/深圳市企业家协会      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023年12月29日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社牵头、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推进协商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确保实现“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仲裁案件快速上升势头明显遏制,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的预期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常态长效预防服务机制。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深入开展青年仲裁员、调解员志愿者联系服务企业活动,提升企业法治观念和依法规范用工能力,健全调解仲裁机构与就业服务机构联动机制,推行“劳动维权+就业帮扶”模式,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服务。通过畅通维权渠道、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方式预防争议发生,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和劳动者理性维权,下大力气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守牢基本民生底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2.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指导用人单位健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好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劳资对话沟通中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对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协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推行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率。发挥律师、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企,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3.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推行“劳动维权+重点监测”模式,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劳务派遣和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分类分级建立风险台账,精准制定应对预案。跟踪了解辖区的平台企业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情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特别是对可能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争议风险“第一时间响应”,最大限度将风险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防止争议转化为案件。

  4.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规模裁员、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机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问题共治,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二)强化协商和解,进一步健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5.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接劳动者关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存在问题的反映,及时核实情况,协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6.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加强引导协商工作,将劳动争议风险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鼓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品牌建设,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联络,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各级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7.强化和解协议履行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工会组织要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和解协议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可在仲裁办案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三)做实多元调解,进一步完善多元处理机制

  8.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各区人力资源、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应明确责任分工,推动用人单位加大调解组织建设力度。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依托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指导推动区、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争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和引导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服务供给。总工会要依法积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鼓励支持劳动者以协商调解等柔性化方式妥善解决劳动争议。工商联要发挥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商(协)会普遍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会员企业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服务。企联要积极履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推动会员企业普遍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化解劳动争议能力。

  9.建设三方联调中心。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会同总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在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三方联调中心),加强三方联调工作的指导。三方联调中心由人力资源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由仲裁院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调解员、调解员助理入驻三方联调中心,负责办理仲裁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部门指导辖区内的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工作。

  10.推进仲裁机构的法援工作站点建设。根据仲裁机构案件受理量,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人民法院、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站(联络点),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定期到站(点)值班,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力度。

  11.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积极推动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引导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推进“调援裁诉”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发展;坚持标准引领,落实地方标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指导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深圳市劳动争议调解办案补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总结、推广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充分发挥全国、全省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引领作用。

  12.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各区人力资源、司法行政、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调解服务供给。探索通过出台购买调解服务办法、实施金牌调解组织奖补等方式,鼓励支持专业社会力量承接或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推进行业性、区域性调解联盟建设,联盟在统一章程规范下,设理事单位和执行主席单位,由人民法院、仲裁院安排专人负责各联盟的业务指导,推动法规政策、开展专题培训、实时答疑解惑,指导本行业、本区域企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13.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力度。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调解联盟发挥自治平台、政企直通平台、社企联系平台作用,打造劳动人事争议和谐治理共同体。

  (四)健全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质效

  14.健全联动调解机制。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总工会、企联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推行“调解仲裁+劳动监察”模式,进一步优化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制。各区可探索“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调解员、专家库共享机制,灵活调配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性。

  15.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积极参与以综治中心为枢纽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将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有机嵌入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实现“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全链条服务”。发挥调解仲裁机构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16.完善调援裁诉衔接机制。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员引导达成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及时置换仲裁调解书或者申请司法确认,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成立区、街道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体化服务平台, 探索实现调解、法律援助、仲裁、诉讼等部门集约办公,为当事人就近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建立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并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

  17.探索跨境劳动争议处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暨深圳(前海)速调快裁服务站建设,完善调解、仲裁处理流程及相关制度,提升案件处理效能。引进工会调解、人民调解力量,加大涉澳劳资纠纷调解力度。指导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来深创业就业的港澳青年和港澳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能的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对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深化党性教育、纪法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增强调解员党性修养、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二)加强多元联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总工会、企联及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加强多元协调,建立完善形势研判、力量联动、信息联通、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三)强化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加强全口径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完善网络平台的调解功能,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四)保障工作经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会同财政部门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要求,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

  (五)落实工作责任。各区要把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区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密切关注各类调解组织的运行情况,积极探索规律,提出对策建议,不断提高调解效能和服务能力。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促建等工作。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解调解。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扎实开展商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培育培优行动。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按时按质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加大办案程序透明度,定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

责任部门

一、工作目标


1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进一步夯实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部门牵头、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推进协商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确保实现“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数量在争议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仲裁案件快速上升势头明显遏制,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的预期目标。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区委政法委(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各区法院、工信局(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司法局、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二、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指导

2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党建引领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区委政法委(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各区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3

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好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劳资对话沟通中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对本单位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各区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4

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协议书、仲裁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5

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推行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率。

各区工信局(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6

发挥律师、法律顾问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企,强化劳动用工领域合规管理,减少劳动人事争议。

各区司法局

(二)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7

通过税费缴纳、社保欠费、案件受理、投诉举报、信访处理、社会舆情等反映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指标变化情况,准确研判劳动人事争议态势。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

8

完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农民工、劳务派遣和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重点群体,围绕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主要劳动人事争议类型,强化监测预警,分类分级建立风险台账,精准制定应对预案。跟踪了解辖区的平台企业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情况,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

(三)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

9

以工业园区和互联网、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行业以及受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突发事件等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妥善化解因欠薪、规模裁员、不规范用工等引发的风险隐患。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工信局(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10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协同治理机制,加强调解仲裁机构与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问题共治,履行好“抓前端、治未病”的预防功能。

三、强化协商和解,进一步健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

(四)指导建立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机制

11

培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人事争议协商意识,推动用人单位以设立负责人接待日、召开劳资恳谈会、开通热线电话或者电子邮箱、设立意见箱、组建网络通讯群组等方式,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诉求表达渠道。

各区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12

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内部申诉、协商回应制度,丰富协商形式,优化协商流程,认真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

(五)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

13

工会组织统筹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员、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等资源力量,推动健全劳动者申诉渠道和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做好咨询解答、劝解疏导、促成和解等工作。

各区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司法局(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

14

各级工会可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室,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工作。

各区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

15

企业代表组织指导企业加强协商能力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程序。

各区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16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咨询、代理服务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司法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

(六)强化和解协议履行效力

1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组织要主动引导签订和解协议,并推动和解协议履行。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

18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为达成和解目的作出的妥协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劳动者、用人单位均同意的除外。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法院

四、做实多元调解,进一步完善多元处理机制

(七)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19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要依托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指导推动区、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力争将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20

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和引导律师、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加服务供给。

各区司法局(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

21

总工会要依法积极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鼓励支持劳动者以协商调解等柔性化方式妥善解决劳动争议。

各区总工会

22

工商联要发挥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商(协)会普遍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会员企业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各区工商联

23

企联要积极履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推动会员企业普遍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化解劳动争议能力。

各区企联

(八)建设三方联调中心

24

在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劳动争议三方联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三方联调中心),加强三方联调工作的指导。仲裁院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选派调解员、调解员助理入驻三方联调中心,负责办理仲裁院委托调解的案件,协助人力资源部门指导辖区内的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法院、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九)推进仲裁机构的法援工作站点建设

25

根据仲裁机构案件受理量,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劳动者诉求反映集中的人民法院、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站(联络点),由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定期到站(点)值班,开展争议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解与仲裁、诉讼对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力度。

各区司法局(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法院

(十)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26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司法行政、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积极推动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引导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推进“调援裁诉”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调解员队伍专业化发展。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司法局(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27

坚持标准引领,落实地方标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指导各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调解受理登记、调解办理、告知引导、回访反馈、档案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提升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28

加大督促调解协议履行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履约能力评估,达成调解协议后向当事人发放履行告知书。

29

总结、推广调解组织在实践中形成的成熟经验和特色做法,充分发挥全国、全省金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引领作用。

(十一)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调解

30

引导和规范有意向的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工作。探索通过出台购买调解服务办法、实施金牌调解组织奖补等方式,鼓励支持专业社会力量承接或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推进行业性、区域性调解联盟建设,联盟在统一章程规范下,设理事单位和执行主席单位,由人民法院、仲裁院安排专人负责各联盟的业务指导,推动法规政策、开展专题培训、实时答疑解惑,指导本行业、本区域企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法院、司法局(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十二)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优势

3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熟悉内部运营规则和劳动者情况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各区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

32

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大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力度。

各区司法局(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

33

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专业性优势,积极推进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帮助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化解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34

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发挥具有行业影响力、区域带动力的优势,帮助企业培养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

35

商(协)会调解组织发挥贴近企业的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争议、协同社会治理。

各区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

五、健全联动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质效

(十三)健全联动调解机制

36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司法行政、法院、总工会、企联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联合调处机制。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区委政法委(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各区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37

各区可探索“一窗式”劳动人事争议受理和流转办理机制,通过联通各类网上调解平台、设立实体化联调中心等方式,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

38

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调解员、专家库共享机制,灵活调配人员,提高案件办理专业性。

(十四)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

39

各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积极参与以综治中心为枢纽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发挥调解仲裁机构职能优势,向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驻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办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与联动化解、提供业务支持,做好人员、经费、场所、设备等保障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区委政法委(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各区法院、工信局(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司法局、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十五)完善调援裁诉衔接机制

40

完善调解与仲裁的衔接,建立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制度。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及时置换仲裁调解书或者申请司法确认,提升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仲裁机构通过建议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积极引导未经调解的当事人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

41

加强调解与诉讼的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成立区、街道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体化服务平台,探索实现调解、法律援助、仲裁、诉讼等部门集约办公,为当事人就近提供一站式服务。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42

建立市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并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参与调解化解重大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

(十六)探索跨境劳动争议处理

43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暨深圳(前海)速调快裁服务站建设,完善调解、仲裁处理流程及相关制度,提升案件处理效能。引进工会调解、人民调解力量,加大涉澳劳资纠纷调解力度。指导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来深创业就业的港澳青年和港澳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能的服务。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司法局、法院、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

六、工作要求

(十七)调解员队伍建设

44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法学专家、仲裁员、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等专业力量参与调解。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法院、司法局

45

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对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深化党性教育、纪法教育、警示教育,切实增强调解员党性修养、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法院、司法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

(十八)加强多元联动

46

加强多元协调,建立完善形势研判、力量联动、信息联通、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司法局、法院、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企联、工商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十九)强化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47

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加强全口径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建立部门间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整合运用各类大数据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分析研判。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司法局、法院、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企联、工商联

48

完善网络平台的调解功能,实现协商调解向智能化不断迈进。

(二十)保障工作经费

49

人力资源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50

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合理安排经费,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加强硬件保障,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

(二十一)落实工作责任

51

各区要把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区委政法委(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各区法院、工信局(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司法局、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52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完善督导检查、考评促建等工作。

各区委政法委(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53

人力资源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调解组织、制度和队伍建设,完善调解成效考核评价机制。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54

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机衔接。

各区法院

55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政策知识培训,鼓励、引导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化解调解。

各区司法局(大鹏新区政法办公室)

56

财政部门要保障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57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服务体系,指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帮助企业依法合规用工,降低用工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各区工信局(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58

总工会要积极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劳动者协商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各区总工会(大鹏新区群团工作部)

59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各区工商联、企联、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