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声传递 | 数据开放 | 网站年度报表 | 无障碍阅读| 进入关怀版| 网站支持IPV6
答: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许可机关,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