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一)定义
本办法监管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背景及依据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事关人力资源市场配置的效率高低,同时也对人民群众就业创业起着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顺应深圳新时期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通过修订《监管办法》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规范。
二、主要内容
(一)修订职责分工
明确市、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各自的监管职责。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法规和政策,以及牵头市场监督检查和协调执法工作。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承担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登记备案和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工作,并负责承担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完善监管制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工作,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强化年度报告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和制度化,成为监管工作的项重要举措;三是完善日常监管,明确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的监管工作机制,细化调查和检查措施相关内容;四是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实施“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管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诚信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予以记录信用档案、对外公布,提高监督检查频率。五是引导行业自律,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制定和完善行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行业服务标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六是强化违法、失信举报投诉监管和舆论监督机制。要求主管部门主动公开市场监管信息及重大举措,及时回应市场监管热点问题,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