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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14 09:06:47

深人社发〔2022〕2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受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缓缴申请等事宜,并按规定为其办理有关手续。深圳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做好缓缴有关工作。

  二、我市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其相同属期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同步缓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