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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4-06-05 10:32:00

    深职鉴办〔201414

各相关培训机构、考试点及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努力提高考试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4年第三批考试起,我市全面执行《通知》中关于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请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务必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共同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附件: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

             201464

  附件: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或者在规定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作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或者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五)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三、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开始时间或者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的违纪行为。

  四、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直至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未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存在安全隐患,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三)协助考生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四)其他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