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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考“保安员”工作年限的补充说明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9-28 17:22:00

  各相关单位、考生:

  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对报考“保安员”工种各等级中的“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条款,作如下补充说明:

  1、属于专业保安服务企业的保安员,在报名时,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该保安服务企业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2、属于内部保安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保安员,在报名时,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由该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且经保安员信息管理的主管机关盖章确认。

  否则不予报考。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

              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