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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考核工种补充报考条件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05-05 11:45:00

各有关单位及考生:

  为做好《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订案)》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营造技能人才成长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市职业技能鉴定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修订案)》第二十条规定及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专业技术专家小组会议的意见,现对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工种报考条件进行补充,具体如下: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工职业(工种)资格证书后,经在深圳市合法注册且通过合格评估的培训机构进行本职业中级工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报考中级工;

  二、取得所报考职业(工种)中级工及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后,至少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经在深圳市合法注册且通过合格评估的培训机构进行高一等级职业(工种)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报考高一等级职业(工种);

  三、取得所报考职业(工种)中级工及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后,获得相关职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技能人才,可报考高一等级职业(工种)。

  四、已通过所报考职业(工种)同一或以下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不得再行报考;同一批次职业技能鉴定,不得重复报考。

  请相关单位及考生根据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工种的考核大纲及以上补充报考条件,开展报考工作。《关于2010年度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考核工种补充报考条件的通知》(深职鉴办〔2010〕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